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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1-19 05:18:19
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估标准的适用:不同标准衔接适用的思路。***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了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标准(GB18667-2002)取代了公an部1992年发布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,2016年4月18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《***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,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。无论2002年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,还是《***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,均是有关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,而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应当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,即适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实施的鉴定标准,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,2002年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并没有废止,不论***鉴定的实际时间发生在2002年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废止前还是废止后,均适用2002年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进行***鉴定。
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不能归于法定证据种类,法官就只能依据证据三性对其进行审查。
1.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。合法性审查包含两方面内容:一是,取得的手段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***的禁止性规定;二是,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。就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,法官应审查其是否存在侵权和违fa的情形,以及其是否在庭审中经过当事人的质证。
2.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。客观性审查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:一是,应当“具有物质性外观的客观存在”;二是,应当具有“作为证据方法的载体未经加工变造或呈现证据的过程不受扭曲、干扰等性质”。在第1个层面上,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存在审查的必要,因为其本身就是以***文本形式存在的,具有客观的外在。在第二个层面上,法官应该***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存在改造、涂改的情形,即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性、可靠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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