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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10-19 23:44:25
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估标准的适用:不同标准衔接适用的思路。***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了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标准(GB18667-2002)取代了公an部1992年发布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,2016年4月18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《***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,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。(二)交通事故认定书—证据性质2004年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用“交通事故认定书”代替了1992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”一词。无论2002年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,还是《***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,均是有关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,而实体问题的鉴定标准应当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,即适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实施的鉴定标准,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,2002年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并没有废止,不论鉴定的实际时间发生在2002年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废止前还是废止后,均适用2002年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进行鉴定。
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;无法医的,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;伤情复杂的,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***伤残鉴定机构进行。
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,在***终结后十五日内,可以向公1安***申请伤残评定。公1安***应当根据***证明和公1安部关于道路评定的标准,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。
具体操作:
交通事故当事人***终结后,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***,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。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(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住址、电话等)伤残及***情况(伤情鉴定、病历摘要)申请请求事项,申请人、申请日期。
伤者必须在***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。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得到***者生活补助费和的权利。
依照《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规定: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正***终结为准。
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,如果不服评定结果,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***书面申请重新评定,经审查受理,才能进行重新评定。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,评定生效,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,为无效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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